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参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用地同时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