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参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用地同时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