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需要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