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