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同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