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同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