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