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