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