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升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