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