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市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