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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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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四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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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