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