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五条有效本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