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