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土地统计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规划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与规划资源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