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土地调查制度。

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