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