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三条有效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