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