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二条有效毁损科普设施,擅自改变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用途,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来场所和设施的用途,交回被克扣、截留、挪用的经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