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普工作应当有利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科普工作应当反对迷信、愚昧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