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活动;

(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

(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四)向有关部门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