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科普工作者第四十七条有效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活动;(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四)向有关部门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