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科普工作者第四十八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或者参加科普活动,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二)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三)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科普工作原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