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或者参加科普活动,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二)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三)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科普工作原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