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程教师、科普创作人员、大众传媒的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场馆的展览设计制作人员、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普理论研究工作者等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是科普工作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