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育、科技、新闻工作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