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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和企业的生产车间,能够对外开放的,可以有组织地向青少年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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