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科研机构、企业和学校,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和教师参加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