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