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医疗卫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