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