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科学经营、文明生活、移风易俗、反对迷信,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