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