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内容管理,组织、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机构和媒介开展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