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报纸、期刊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刊登科普文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节目;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有科普宣传内容。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