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