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以及其他建制镇的绿化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