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地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市、旗(市、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影响城镇建设和管理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交通、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移植的。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