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