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歉年时的造林需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