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林木种子工程,把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更新,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林木种子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列入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经营和推广林木种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发展林木种子产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