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