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条有效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