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林木种子。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工程设计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使用林木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