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引进第十四条有效引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品种,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引种者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盟市间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