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发布广告,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不得超过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推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