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引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品种,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引种者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盟市间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