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与引进第十二条有效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使用期限,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林木品种选育目的和生物学特性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