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