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内不得擅自进行有害于种质资源的试验。因科研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试验的,由批准设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