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