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